案例-家事訴訟事件

【監護事件】請求給付扶養費
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,故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有所影響。又父母離婚後,應衡酌各自知經濟能力及身分,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,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,自不因父、母任一方之經濟能力

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

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乃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,考量配偶一方在外工作,他方在家操持家務、教養子女,備極辛勞,使一方得無內顧之憂,專心發展事業,其因此增加之財產,不能不歸功於他方之協力,則其剩餘財產,除因

何謂離婚之有責主義

婚姻是否難以維持,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,在客觀上是否已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,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。兩造對於是否維持婚姻意見分歧,婚姻名存實亡,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回復之望,都有可責之處,均得

打斷老公歡唱,妻妨害自由遭起訴

打斷別人歡唱恐違法!桃園縣陳姓婦人不滿分居9年的丈夫與多名女性友人在家中歡唱,強行關閉卡拉OK點唱機的電源、拔掉麥克風插頭,還摔掉麥克風,桃園地檢署昨天將她以強制罪嫌起訴,理由是妨害當事人自由歡唱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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